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成立,一起来看看吧!

三、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已经作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但有特殊成立要件的除外。承诺与要约的性质一样,属于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行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首先,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发出要约。其次,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2)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4)必须表明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若向要约人发出含糊其辞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则不构成承诺。如“我们愿意考虑你提出的条件”“原则上赞成你们提出的条件”,等等。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诺必须采取要约中规定的方式。

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如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须通知,如预定酒店、搭乘公交等;根据事件性质,承诺无需通知,如超市购物、自动售货等;根据要约人的事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

3.承诺的生效时间

1)对话式承诺的生效时间——要约人了解时生效。了解以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的理解为判断标准。

2)非对话式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沉默构成承诺时,应自要约有效期限届满时承诺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可以阻止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此时只能解除或撤销。

四、合同的必要条款

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必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决定合同是否有效。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AB项,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使电气厂获得了国家退税,给国家造成300万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B项正确。
C项,由于朱某并不是税务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C项错误。
D项,作为对朱某滥用职权的感谢,黄某动用关系帮助朱某升官,并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即朱某付出了职权行为,但并没有收到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回报,所以朱某不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A.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B.山东某地公安局对几名以1 元赌注炸金花的大学生作出行政拘留15 天,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为明显不当,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C.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D.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是比例原则的要求
答案:B
解析:
①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而撤回的行政决定,属于合法撤回,造成的损失应补偿,而不是赔偿。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处罚对于较轻的情节处罚过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当中的适当性,从而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所以B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是诚实信用的要求。所以C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并列的两个子原则。所以D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一直未予答复,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些)机关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查看材料

A.丙乡派出所
B.乙县公安局
C.乙县人民政府
D.甲市公安局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复议机关未答复的诉讼,张某既可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因此而不同,前者为原机关,后者为复议机关。本案未说明张某诉的对象,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乙县公安局,也可以是乙县政府。故丙乡派出所、乙县公安局、乙县政府,都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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