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属性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属性,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物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担保物权人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属于价值权。

一、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1.存在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条件,主债权不成立或未生效,则担保物权无从存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殊情形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在最高额抵押中,部分债权债务无效的,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责任性质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移转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只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消灭。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并非是指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如果其所担保的债务进行转移,则担保物权并不随之移转。《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注意,担保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主债权如果仅部分消灭,则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其内容和范围发生缩减。

二、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全部均担保债权的实现。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典型真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2013年)

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答案:A,B,C,D
解析:
“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是指杀他人的祖父母、父母,依照法律应当判处死刑的,即使得到赦免,也必须移居外乡以避免受害人子孙复仇。据此,A、B、C、D项显然均正确,应选。

甲村所在的乙村民小组的10亩土地,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收,并作为丙医院的建设用地。丙医院在5月10日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直到10月10日才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征地款和补偿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只有甲村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
B.只有乙村民小组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
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5月10日
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0月10日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题。依照《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属于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某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该省政府批准
B:对特定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经国务院批准
C:某市将市属行政编制调整给各区政府使用,须经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D:某市将市工商局的行政编制调整给市食药局使用,须经省政府批准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据此,地方行政编制总额,由国务院批准,而非省级政府批准,故A项错误,应选。该条例第17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据此,B项说法正确,排除。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据此,在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非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根据该条规定,在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由本级政府即可决定,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

某县政府发布决定,外地啤酒企业不得在本地销售的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文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该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B.该决定抽象行政行为
C.对该决定某一外地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该决定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本题中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是无强制力的意见、建议,内含有行政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指导。同时,该决定针对外地不特定企业,可以反复适用,当属抽象行政行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随带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为选非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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