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一起来看看吧!
三、多重买卖中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规则
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真题】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四、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特指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后由谁来承担价金风险。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则失去了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当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毁损、灭失,则不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也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因为双方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
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约定优先;其次,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对应。
【例】甲出卖房屋给乙,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乙,或者双方约定自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时风险移转给乙,均从其约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注意:标的物未交付,但风险已移转。
【例】买受人未做好受领的准备,导致不能按期交付;买受人无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买受人对出卖人准备交付的标的物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途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多为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单。注意:标的物未交付,但风险已移转。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甲、乙订立一份煤炭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煤炭从青岛港口运到广州黄埔港。乙于5月1日启航。5月3日,甲、丙订立了该批煤炭的买卖合同。5月4日,乙之船在海面遭遇强风暴袭击而沉入海中,货物全损。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丙承担。
3.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注意:标的物未交付,但风险已移转。
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例】在保留所有权的场合,即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注意:标的物虽已经交付,但风险不移转。
7.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例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与资料,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虽然已经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支持
C.奖励
D.表扬
B.连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B:铁路局
C:海运公司
D:汽车运输公司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19
- 2020-09-18
- 2020-10-15
- 2020-09-18
- 2020-09-18
- 2019-04-05
- 2020-10-15
- 2019-04-11
- 2019-03-24
- 2020-09-18
- 2020-09-19
- 2020-09-18
- 2020-09-18
- 2020-09-18
- 2020-09-18
- 2020-09-19
- 2020-09-18
- 2020-09-18
- 2019-06-28
- 2020-09-19
- 2020-09-19
- 2020-09-18
- 2020-09-18
- 2020-09-18
- 2020-09-19
- 2020-09-19
- 2020-09-18
- 2019-04-25
- 2020-09-19
- 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