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抵押权的顺位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抵押权的顺位,一起来看看吧!

一、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顺位,是指在重复抵押中,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优先受偿的顺位。

1.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2.同一动产重复抵押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两个以上已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抵押权顺序的转让,是指同一抵押人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顺序的转让不会改变其他抵押权人的顺位,故无须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也无须抵押人同意,但应对主债务人为抵押权顺序让与的通知。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作为原前顺位抵押权人分得的金额,优先满足受让人后,剩余部分仍归转让人。

如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将其抵押权顺位转让给丁。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在甲受偿10万元后,原来乙的顺位上分得的50万元,先由丁受偿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由乙受偿,然后由丙受偿剩余的10万元。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或者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互换,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变更后的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变更后的各抵押权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度,受其所在顺位的原抵押权担保的金额限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核心: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典型真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三家银行如何分配?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

答案:C。变更顺位前:甲得100万,乙得300万,丙得200万;变更原则是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故变更顺位后应分:丙100万—乙300万—丙400万—甲100万。因拍卖所得仅有600万,故实际分配:丙100万—乙300万—丙200万—甲无。

四、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不同于抵押权的放弃。顺位的放弃仅使抵押权人的顺位发生变化,而抵押权的放弃则导致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从而变成普通债权。

1.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

绝对放弃,是针对所有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抛弃。结果是放弃人的抵押权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例】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为丙、丁抛弃其抵押权顺位。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清偿之顺位变成了甲、丙、丁、乙,在甲受偿10万元后,由丙受偿20万元,由丁受偿30万元,然后由乙受偿10万元。

2.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

相对放弃,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某个特定的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抛弃其在先的顺位。相对抛弃仅使该特定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受益,即抛弃人与承受抛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按比例共享抛弃人应得的清偿额,对其他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位次和利益不发生影响。

【例】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为丁抛弃其抵押权顺位。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在甲受偿10万元后,乙和丁按比例受偿30万元,然后由丙受偿20万元,再然后由乙和丁按比例受偿10万。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保证人,也包括其他提供抵押、质押的第三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C.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D.合同法是公法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是私法。

大阳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其破产财 产中房产包括尚未卖出的商品房若干套(该块土地为 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有一块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对于这些房产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B.未卖出的商品房连同该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箅,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 能作为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收回
C.未卖出的商品房作为破产财产,该幅国有土地 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清算财产
D.未卖出的商品房连同该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 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是应当把土地收益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上缴国家

答案:B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应作为整体 转让、出租、抵押,而不能分开。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当企业因迁移、解散、擻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 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出让。 故本题应选B。

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清末“预备立宪”(清末变法修律)【详解】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2)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由上可知,ABCD均表述正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矿
B.某村的农田
C.陈列于故宫博物院的文物
D.某部队的办公大楼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问题。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矿专属于国家所有,A项不选。又根据《物权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陈列于故宫博物院和部队的办公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故C、D两项不选。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某村的农田属于集体所有。故B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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