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2)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一起来看看吧!
四、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也不一定绝对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如赠与、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区分意义:
(1)确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
(2)当事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无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负较低的注意义务。
(3)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原则上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有效。
五、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例如,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诺成法律行为。
2.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小件寄存、借用、保管、运送等属实践法律行为。
区别意义:两者的成立时间不同。诺成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实践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六、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的遗嘱无效(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典型真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捐助为单方法律行为,捐赠为赠与,属双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对财产进行分配,属于财产行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导致物权的变动,属于处分行为。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才是实践行为,亦即,实践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不是对交付标的物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大部分法律行为均属于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有影响。如票据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债权让与行为、债务承担行为、债务免除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正确认识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情况紧急时,不用出示搜查证,即可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搜查
C.侦查终结时,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D.对延期审理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E.补充侦查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
C、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
A.甲公司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B.乙公司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C.丙公司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D. 丁公司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
考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讲解: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 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 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本题中,ABC项属于“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D项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出口退 的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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