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瑕疵担保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瑕疵担保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而仍然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其适用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买受人因向出卖人支付了相应的代价,故而有权要求出卖人保证其按照约定获得的标的物无瑕疵。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欠缺约定或法定的品质所应负担的责任。包括价值瑕疵,如交换价值的减少;效用瑕疵,如通常效用与特殊效用的减损;所保证的品质瑕疵,如出卖人关于标的物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的保证,种类物的出卖人关于数量的保证,关于标的物特殊性能的保证等。
1.减少价款。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得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价款已经支付得,买受人得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
2.修理、更换。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更换。有包修、包换、包退之约定的,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更换或退货。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后,由出卖人负担其合理费用。买受人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重大、显著或根本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仅及于从物,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质量保证金。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不得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
5.出卖人责任减免。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得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的,不得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第三人在出卖物上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出卖人在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前除去权利瑕疵的,或者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此外,买受人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后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出卖人无法去除权利瑕疵的,买受人可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金等。
三、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与通知义务
1.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综合合理因素并根据诚信原则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未约定检验期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检验的义务是买受人的不真正义务,该项义务的违反不发生违约责任,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此处之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在发现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任何时间,向出卖人主张责任的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适用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D.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B.货物的风险在货物由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
C.如该批礼品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自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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