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则有持有权利的可能性,即才能享有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自己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出生

出生包括出和生,“出”是指脱离母体,“生”是指活着,出生即活着脱离母体,至于存活时间之长短,在所不问。出生之事实区分了婴儿与胎儿。

出生时间判断标准: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是指在母体内的幼体,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为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中也规定了胎儿的应留份制度,但依《民法总则》之规定,胎儿是当然继承人,直接参与继承。

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应当构成独立的侵权,而不仅仅是侵害胎儿母亲的身体权、健康权。胎儿在出生前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其主张损害赔偿,无须等待至出生后。但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相关赔偿返还行为人。当然,胎儿母亲因行为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其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驾驶出租车的钟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驶,由于刹车不及,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经认定钟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胎儿也受到了伤害。此时胎儿得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损害赔偿,王某也有权因自己受到的损害要求钟某承担侵权责任。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人的一种资格,当自然人的生命消失时,其权利能力亦告丧失。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最终结束的自然事件。自然人自然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不具有法律意义。

死亡时间判断标准: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互有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具有拟制死亡的效力,即未经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之判决,不能依证据推翻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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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答案:A,B,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据此,A、B项正确。《监督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据此,C项正确。委员长会议无权提出质询案,故选项D错误。

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有执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A:已过法定上诉和抗诉期限未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B: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D: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生效判决裁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可见,本题应全选。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
B.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法人或者个人
C.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只有联合国机构可以就执行职务中的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国家个人等没有该权利
答案:D
解析:
A选项,有例外,如果是法官参与过的案件要回避,所以A错误;B选项,国际法院诉讼主体只能是国家,其他个人、企业是不可以的,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院判决对争端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并不构成国际法渊源,所以C错误;D选项,法律明文规定,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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