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3)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一起来看看吧!

四、免除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免除无效,并非效力待定。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的原因可以是赠与、对待给付或和解等,但这里的原因不是免除的成立要件,原因无效或不成立,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是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可以为有偿,但免除本身为无偿行为。免除是不要式行为,形式不限。

1.免除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即应当告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是向第三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则不产生免除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免除协议的,免除自协议生效而生效。免除协议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免除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实质是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其为处分行为,债权人必须具有处分权利。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为免除。

【例】债权人被他人申请宣告破产时,不得免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已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免除的效力

1)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部分消灭,但担保物权因其不可分性而仍然存在。

2)主债务消灭时,从债务随同消灭。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从债务消灭的,主债务并不消灭。

【例】贷款人免除借款人50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归还5万元的利息,这实际上是部分免除债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3)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在对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免除按份债务中一债务人的债务,该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产生影响。

五、混同

混同,是指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归于同一人和所有权与承租权归于同一人。混同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

1.混同的原因

混同得因概括承受而发生,如继承、企业合并等;混同亦得因特定承受而发生,如因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甲、乙两公司合并,设立丙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归于同一人,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丙公司享有和承担,而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便因混同而消灭。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乙从甲处受让债权,从而致使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2.混同的效力

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

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和债权人混同,一般认为,债的关系仅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剩余部分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如果连带债权人之一和债务人混同,一般认为,债的关系也仅在该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剩余部分的债权仍然现有连带债权。

在例外情形下,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也不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甲将其债权出质给丙,之后乙从甲处受让债权,此时,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但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仍然应当为质权人丙提供担保。

【典型真题】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
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
答案:A
解析:
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 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检查公司财务
答案:C
解析:
(1)选项AD:属于监事会的职权;(2)选项B: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题库陆续更新中, 瑞牛题库考试软件, www.niutk.com 免费更新

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
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
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到10万元
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答案:A,B,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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