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一起来看看吧!
一、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共有份额,也可以其不动产共有份额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但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无此权利)。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但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时,仍应由拍卖时出价最高的应买人获得抵押物(或共有份额)。
注意: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在抵押权实现时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时,仍应由拍卖时出价最高的应买人获得抵押物(共有份额)。
二、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本身仍然存在,但抵押人享有了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此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三、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仅发生在标的物为动产之情形。学说上有不同见解,《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两者并存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成立在先,权利在先;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
【典型真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四、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无论留置权成立时间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
五、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六、先抵后封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典型真题】
1.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2.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篇目蓝本
C.《法经》是对西周出礼人刑制度的一种肯定
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
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
201 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
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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