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数人侵权(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数人侵权,一起来看看吧!
多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包括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叫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前者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后者包括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也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故意或过失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立法者通过“共同故意”将数个加害人实施的行为评价为一个侵权行为,使各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减轻了受害人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无须就各个加害人分别证明。
1.构成要件
包括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争议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一般认为,这里的“共同”仅指主观共同,不包括客观共同。具体有三种情形:
(1)共同故意。又称“共谋”,即行为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存有故意,并且和其他加害人就此故意存在意思联络(沟通或共谋)。
【例】如甲、乙、丙三人都对丁有很深的成见,三人商议要共同教训丁一顿,在丁经过某偏僻道路时,甲上前拦住丁的去路,乙随之上前殴打,丙则在一旁望风。
(2)共同过失。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行为,存有共同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他人损害。这里强调数个行为人的过失必需具有“共同”的性质,即有意思联络,否则属于各个行为人分别的过失,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例】甲、乙两人用扁担共挑一重物上山。甲表示担心扁担承受不了这么重的东西而断裂,导致重物滚落伤人。乙对甲表示扁担是新买的,承重没问题。甲觉得乙说的也有道理。后在上山过程中,扁担断裂,重物滚落,砸伤后面行人。
(3)故意与过失的结合。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行为,有的行为人存在故意,有的行为人存在过失。
2.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为单独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只有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是指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的行为,即时空上的共同性。由于这里的“共同”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含义有差别,因此立法并未使用“共同”一词。
1.共同危险行为与意思联络
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多个危险行为中,只有一个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实际侵害行为人不能确定。至于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则非共同危险行为之必需(也有人主张必须有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的结合)。在共同故意,只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而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过失,可以成立共同危险行为;故意与过失结合,也可以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不具有意思联络,仍然可以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例】甲、乙、丙三人上山打猎,所持猎枪型号相同,正在三人埋伏等待猎物经过时,甲看到其仇人丁经过,甲跟乙和丙讲:“丁是我仇人,咱们一起打死他,将来出事了咱们就说没看清楚,以为是野兽”,乙和丙同意。三人同时开枪射击,只有一颗子弹打中丁,致其死亡。后真相被查明。三人属于共同故意,即使只有一颗子弹击中,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也属于共同加害行为。
【例】甲、乙、丙三人上山打猎,所持猎枪型号相同,三人于某处埋伏等待猎物经过,此时丁路过该处,三人听到动静,都以为是野兽出没,于是同时开枪射击,只有一颗子弹打中丁,致其死亡,但不知该子弹为谁所射。此时基于共同过失,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例】甲、乙、丙三人上山打猎,所持猎枪型号相同,三人于某处埋伏等待猎物经过,此时丁路过该处,甲看到是自己的仇人丁,就准备开枪打死他,将来出事了就说没看清楚,以为是野兽。于是大喊“野兽来了!”。乙、丙听到甲的话后没有仔细看清楚,以为是野兽出没。三人同时开枪射击,只有一颗子弹打中丁,致其死亡,但不知该子弹为谁所射。后事情之原委被查明。此时基于故意与过失的结合,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例】甲、乙、丙三人上山打猎,所持猎枪型号相同,三人互不认识,也没有注意到彼此的存在,恰好于某共同区域埋伏等待猎物经过,此时丁路过该处,三人听到动静,都以为是野兽出没,于是同时开枪射击,只有一颗子弹打中丁,致其死亡,但不知该子弹为谁所射。此时虽无意思联络(也有人认为这也属于共同过失),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
前者表现为危险行为,即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直接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在共同故意之情形,只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并且,此时即使能确定只有某一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也属于共同加害行为。
两者可以都是共同过失,也可以都是故意和过失的结合,但前者是只有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后者是每个人的行为都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者全体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
【例】甲、乙、丙三人上山打猎,所持猎枪型号不同,正在三人埋伏等待猎物经过时,甲看到其仇人丁经过,甲跟乙和丙讲:“丁是我仇人,咱们一起打死他,将来出事了咱们就说没看清楚,以为是野兽”,乙和丙同意。三人同时开枪射击,乙的子弹打中丁,致其死亡。三人属于共同故意,即使只有一颗子弹击中,且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也属于共同加害行为,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在数个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时,也可以发生。其强调只有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而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主要是指每个人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且具体侵权行为人是确定的。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多个行为共同结合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缺少任何一个行为人,都不会发生最终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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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撤销县环保局的通知
C:直接确定排污费的数额
D:驳回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B.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C.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专门的公益诉讼单行法律
D.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环保法
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C选项错在环境公益诉讼当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B. 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
C. 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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