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所有权(2)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所有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有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共同共有多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财产。另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如合伙人约定其对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若无约定,则为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物的收益。

2.管理及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支出的费用各共有人平均分担。

在对外关系上,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当共同共有物被侵占或被妨害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对相对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恢复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

3.共有物的处分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对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从略。

4.共同共有的消灭

共同共有可因共同关系终止或者共有物的让与而消灭。前者如婚姻关系终止、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继承人分割遗产等,后者如共有物出卖、赠与等。此外,共同关系中仅存一人或者共有物灭失,也将导致共同共有的消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魏某以购买化妆品的名义将推销玫琳凯化妆品的女青年张某及其朋友肖某骗到长沙火车站附近某酒店715房间,随后魏某以带张、肖二人到外面吃饭为由,将二人骗至某饭馆,然后魏某借口上厕所,乘机返回酒店房间,盗走化妆品13支,价值4,580元。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B
解析: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 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 已使用了 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 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 1台进 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 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 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 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 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 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 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 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 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 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 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 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 机被毁。
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答案:A,D
解析:
。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依据《合同法》第 396条的规定,应厲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钱与 孙之间的买卖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属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无效民 事行为。至于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于无权处分而 效力未定,但李能善意取得。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 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巳交付赠与物,故合法有效。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旧唐书》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其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死,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关于这段史料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A.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适用自首
B.自首要求犯罪“未发”,上官兴自首在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其行为不属于自首
C.按照唐律规定,出于孝道自首可以减刑
D.本案例反映了“礼”“法”之间的冲突

答案:C
解析:

共用题干

华灿房地产评估公司向某市建委申请核定其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某市建委初审后即上报某省住建厅。某省住建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华灿公司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可对某市建委的初审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B:某市建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华灿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给某省住建厅
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省住建厅的决定,并责令省住建厅重新作出决定
D: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原告请求核定为一级资质的理由成立
答案:B,C,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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