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起来看看吧!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善意取得、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一、法律文书与征收决定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自该类公法行为生效时,物权变动。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应当自该征收令生效之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非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或征收令下达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这里的法律文书并不包括给付判决(裁决、调解书)和确认判决。

二、继承或受遗赠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物权变动。多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构成共同共有。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亦即继承人若放弃继承权,即视为其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三、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处不以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未经登记之前即发生了物权变动,对交易安全和物权秩序带来隐患。于是立法进行了特殊规范与矫正。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物权前,须先为登记,未经登记,即予以处分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即违背了禁止性规定,其结果是无从依法登记,自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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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A,B
解析:
《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此,B项正确。
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
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由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双方共同管辖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管辖。《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执行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A.重大问题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B.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C.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D.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

下列选项中,不得判处死刑的是:(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D.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死刑的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没有适用死刑的限制,选项C不正确。选项D没有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所以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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