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监护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监护人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责任承担上:

首先,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其次,诉讼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经济能力的,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再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注意,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是连带责任。

最后,离婚后,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责任,其无力承担部分,由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剩余的责任。

此外,多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各自的监护人依据监护人责任和数人侵权的的规定承担责任。

2.在委托监护下,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里的另有约定,仅在内部追偿时有意义。

3.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被监护人受教唆、帮助从事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被监护人行为造成自己损害或者被监护人作为受害人时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真题】

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清风杂志社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一审法院判令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决发生效力后,该杂志社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生效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杂志社负担
B:法院可以对该杂志社社长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C:法院应当直接强制杂志社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保护当事人权利
D: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干要求,不当选。《执行规定》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某些行为的执行,法院不是必须强制义务人直接执行,对于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执行,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清风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共用题干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3月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李某的妻子刘某,没有指定受益人。至2003年1月,李某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03年4月刘某因生病住院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终身残疾,李某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交纳2003年1月至4月的保险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B:刘某如果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及其儿女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要求李某支付保险费
D: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要求李某支付保险费
答案:A,B,D
解析:
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 )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
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
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
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

速递公司以增加收发快递的车辆为借款用途向Q银行贷款100万元,后Q银行发现速递公司将该笔资金用来购买转运的风水石。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Q银行可以(  )。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速递公司处以罚款
答案:A,B,C
解析: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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