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监护(2)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监护,一起来看看吧!

二、监护职责

1.监护职责履行的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监护职责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4.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例】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三、监护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1.监护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3.监护的终止

终止事由: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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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 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D 正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经营者虽然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但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不违反《反垄断法》的。选项 B 错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则不违反《反垄断法》。选项 C 错误。《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垄断协议)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据此可知,该规定并不包含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情形。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A:警察甲明知B、C、D等人没有犯罪,为了泄愤报复而将他们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导致他们外出时被警察扣押审查多日
B:法官乙故意违背法律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的
C:负有查处犯罪职责丙,在查处赖某涉嫌重大走私行贿案中故意给赖某通风报信致使其逃亡境外
D:海关工作人员丁,明知张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稀土出境数额巨大,故意放行
答案:A,B
解析:
C项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54、255条规定,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A区人民法院。而非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也非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本题题干中“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这一内容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很多同学会误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错误的,这是诉讼管辖的内容而非执行管辖的内容,应该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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