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B.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C.在一起国家赔偿中,海关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的生活费标准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答案:A
解析:
关于A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并不是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如果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规定,“……(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海关如果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瓷砖,乙公司保证该批瓷砖的保质期为10年,甲公司用这批瓷砖给丙公司装修。装修完毕后,丙公司发现,瓷砖先后发生断裂,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经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调解的进行只需告知第三人乙公司即可
B:如果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可以不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
C:即使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
D:调解的进行必须取得第三人乙公司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本题选B项。

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中的一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查看材料

A.原审法院只将甲、乙的上诉状和有关甲、乙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法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要求乙、丙对案件某一关键性问题当面对质
C.公诉人直接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D.乙觉得甲的辩护人不错,决定聘请其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被告人的程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刑诉解释》第30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否全体被告人提起上诉,均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故B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可以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故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故D项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