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宁夏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B
解析:
【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受贿罪;罪数【详解】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区别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在于:(1)本罪的犯罪特征是将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主要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提供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非职务犯罪。(2)后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对象包括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前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泄露,且对象只包括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3)后者具有为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故意;前者则是故意向不该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内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人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只能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本案中,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但是黄某明知戴某系境外人员而为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由于黄某并不知戴某的间谍身份,也不知其意欲用自己提供的情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另外,黄某收受手机,并接受戴某为其子提供的六万元留学资金,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故答案为B。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C正确,B、D确定错误。数份遗嘱并存,只是发生相互间效力谁优先的问题,A项将前一遗嘱表述为无效,并不恰当,故选ABD。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 )

A. 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

B. 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答案:C
解析: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地位;从历史角度看,宪法是确认权利和自由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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