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3日-27日

发布时间:2020-10-0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准考证时间

河北地区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三、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有的省份连饮用水也提供。

四、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 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
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

张华诉王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 二审法院的审理,张华胜诉。王堂提出新的证据申请 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王堂提出反 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将王堂的反诉与张华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王堂的反诉
C.判决驳回王堂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王堂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 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亊人请求的范围内 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本案系二审程序审 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为妥善解决纠纷,应 当按照二审程序规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另 行起诉。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C.辨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

D.法院在开庭前7日给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庭辩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为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在侦查终结前不能查阅起诉意见书,故B选项错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但是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己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是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故辩护律师无权拒绝辩护。D选项错误。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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