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1-11-28
参加黑龙江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黑龙江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将在2021年12月12日举行。那大家知道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具体要求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黑龙江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看看吧。
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在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可以知道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是12月9日0时至12月11日24时,准考证打印入口是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下面为大家分享黑龙江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流程和具体要求。准考证打印的流程如下:
1、登录司法部官网,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页面,点击准考证打印后,在页面的右侧输入证件号码、登录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考生登录。
2、考生登录后,在左侧菜单中找到打印报名凭证,在弹出的页面仔细阅读打印准考证注意事项后,点击下方“客观题考试报名凭证在线打印”即可。
准考证打印的具体要求如下:
1、应试人员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果发生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而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情况,应试人员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要整洁清晰,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后要确认准考证上的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1年黑龙江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全部内容,各位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打印准考证。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答案:错
解析: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教材P316。
甲国在众多国家的质疑声中向太空发射一个通讯卫星,但不幸发射失败,导致参加该发射活动的一外国公司的技术人员当场毙命,另外,助推火箭箭体在进入太空后不久解体,一部分落到甲国境内致使一甲国公民被砸伤,卫星残骸落人乙国某机场,致乙国一停留待检的飞 机起火受损。有关国家均为一系列外空公约的締约国,下列正确的是、
A.甲国政府应对此次事故的所有受害者承担绝对责任
B.甲国政府应对乙国飞机的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C.甲国政对该外国技术人员和本国公民的死亡不适用《责任公约》
D.因属于商业发射,甲国政府不承担责任,应由卫星所属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
从事外空活动时,外空物体之问碰撞造成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或空中飞机造成损失实行绝对责任,即简单总结为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所以本题中,甲国卫星对乙国 飞机的损失负绝对责任,另外,《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空间物体从发 射到降落的任何阶段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外囯公民。据此,甲国卫星发射对技术人员和本国公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所以,A项错误,B、C项正确。发射国应对于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所以D项错误。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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