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19-07-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7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是:( )

A.证人
B.刑事被告人
C.鉴定人员
D.刑事自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46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只有D选项正确。

我国预计在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该体系?( )

A.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B.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C.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D.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我国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依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部分。

甲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扩建厂房,邻近的乙企业将闲置的5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甲企业。后因甲企业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故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甲企业凭与乙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市建设局申请建房许可,并给予该局主管局长李某 “好处费” 5万元。市建设局决定给予甲企业在乙企业闲置的500平方米土地上建房的许可。 甲企业获得许可后,不顾乙企业的反对动工建设。乙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甲企业 承担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受诉法院若在诉讼中发现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检察院,并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
B.甲企业在乙企业土地上建房给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企业承担赔偿义务,市建设局无须承担赔偿义务
C.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承担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属于民事糾纷,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D.若在诉讼中,市建设局决定撤销本案中的施工许可,受诉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诉讼中止、诉讼终止、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据此,选项A “受诉法院 若在诉讼中发现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检察院”的表述正确。《行 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 案件尚未审结的;……”在本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市建设局建房许可的合法性, 李某是否构成受贿犯罪,不影响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行政案件不应中止,故选项 A “并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表述有误。
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1款,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 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市建设局与甲企业 存在恶意串通,违法实施建房许可侵犯乙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故市建设局应当与甲企业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B “市建设局无须承担赔偿义务”的表述有误。
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 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选项C “不能合并审理”的表述有 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原告 不撤诉,就必须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故选项D “终止审理”表述错误。

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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