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2-01-12
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已经开始查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月12日公布》公告可知司法部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参加宁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成绩查询步骤如下: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网站首页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栏入口;
2、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后,点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通道;
3、输入身份证、密码后点击考生登录,进行成绩查询。
二、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可以通过中国普法网查询,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入口,进入后选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或者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三、通过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关注中国普法或者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找服务,再点击法考成绩查询;
3、进入法考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以上就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王某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没 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以没有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受理 该申请
b.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在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该保全 措施
c.王某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该申请
d.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发现该出版社有转移 证据的行为并使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裁定采取证据 保全措施
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
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
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
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
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
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加工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具有选择是否参加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本题中甲、乙、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权直接追加丙为共同当事人,丙没有起诉,不能被追加。
(2) 一审法院公开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公开合议,正确的做法应是公开审判,合议不对外公开,对案件进行合议应当休庭后由合议庭法官进行。
2.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的审理,一审判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上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
(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4.本题中,当事人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知,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市中级法院再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2-26
- 2019-07-18
- 2020-03-08
- 2022-02-22
- 2021-01-21
- 2020-02-27
- 2019-07-18
- 2020-03-08
- 2020-02-27
- 2021-05-19
- 2019-07-18
- 2021-05-22
- 2022-01-12
- 2020-02-26
- 2020-02-27
- 2021-05-06
- 2020-03-08
- 2021-05-21
- 2020-03-07
- 2020-02-26
- 2020-01-29
- 2020-02-27
- 2022-01-06
- 2019-07-18
- 2020-02-27
- 2020-02-26
- 2021-11-18
- 2020-03-07
- 2022-02-23
- 201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