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辽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辽宁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辽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辽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辽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辽宁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辽宁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辽宁的报考要求执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咨询,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B.丙是乙的代理人,丙签订玉石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乙承受
C.丁不按合同约定交付首饰的,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因甲未及时打款,导致丙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丁支付首饰款的,丙向丁披露甲和乙后,丁可以选择要求甲或要求乙支付首饰款
B.买卖合同
C.保证合同
D.借用合同
E.抵押合同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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