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北京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北京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北京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北京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北京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北京司法局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北京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北京的报考要求执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咨询,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就某洗衣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4月1日初步审定后公告,保护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保护期从2017年2月1日到2027年2月1日
B. 保护期从2017年4月1日到2027年4月1日
C. 保护期从2017年7月1日到2027年7月1日
D. 保护期从2017年2月1日到2037年2月1日
E. 保护期从2017年4月1日到2037年4月1日
答案:A,B,D,E
解析: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解析:
【考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详解】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该两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因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而将部分树枝砍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采伐许可,因此既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ABC都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

共用题干
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

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引诱幼女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就是组织、拉拢、策划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本题中冯某为牟利而非法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对于卖淫女进行各种管理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的组织活动。因此,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为组织卖淫罪。


【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


【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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