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已延期举行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参加辽宁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 辽宁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仍在延期,大家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考试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关于辽宁省延期举行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辽宁省各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辽宁省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辽宁省各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辽宁省司法厅官网和辽宁省各考区司法局官网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沈阳市咨询电话:024-22874828
大连市咨询电话:0411-83767980
鞍山市咨询电话:0412-5591280、5591282
抚顺市咨询电话:024-57760648
本溪市咨询电话:024-43665836
丹东市咨询电话:0415-2212799
锦州市咨询电话:0416-2124001
营口市咨询电话:0417-6656033
阜新市咨询电话:0418-2915630
辽阳市咨询电话:0419-4132328,15694192016
铁岭市咨询电话:024-72683368
朝阳市咨询电话:0421-2622884
盘锦市咨询电话:0427-3417016
葫芦岛市咨询电话:0429-312800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考试时间推迟,各位考生要做好疫情防护。目前还没有任何公告有说明具体的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各位考生要注意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以防错过相关公告,从而错过考试。既然考试被延期举行,那么各位考生要利用这段时间努力复习,做做题,能够做到查缺补漏,让自己考试更有把握,通过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各位考生分享几个考前紧急备考技巧。
一、练习错题
推迟时间有多长,大家都不清楚。这段时间不妨把错题拿出来再练习一次,错题都是大家之前对考点没有掌握好,从而做错的题,重做可以让大家查看自己之前没有掌握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如果有没有掌握的,要尽快进行学习补充,达到查缺补漏的效果。
二、做历年真题
这个时候做历年真题,重点就不在练习,而在研究。研究出题老师的出题方向和方式,研究答题技巧和答题方法,怎们样答题才可以得到分数。让自己在考试时尽量不要因为答题方法、答题流程而造成不必要的丢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A: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C:李某可以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王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只能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
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20条。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
A.该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满足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职能要素和法律要素
B.该行为是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
C.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D.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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