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浙江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浙江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浙江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浙江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浙江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浙江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浙江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浙江的报考要求执行。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借给乙一台卡车跑运输,乙答应使用3个月后归还,但是到期之后乙称卡车丢失,不能归还,也无赔偿表示。甲认为卡车并未丢失,是乙有意藏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对本案情况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甲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B:由于甲始终提不出卡车并未丢失的证据,法院应当说服甲撤诉,或者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C:庭审开始之后,如果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当拘传甲到庭
D:如果甲认为是否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已不重要,自己最关心的是要回汽车或者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提出撤诉改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答案:A,B,D
解析:
本案是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属于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属于自诉案件,A正确。甲不能证明卡车并未丢失,即侵占罪缺乏罪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B项正确。C项所涉情形下,应当按甲撤诉处理,对甲实施拘传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甲享有撤诉权,D项正确。

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
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
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
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
答案:A,B
解析:
。《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故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选项说法错误。

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A:甲某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
B:法院执行庭庭长牛某收受贿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C: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马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情节严重
D:蔡某在海关人员对其走私的20辆小汽车进行检查时,采用暴力手段将多名海关人员打成轻伤
答案:D
解析:
【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仅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B选项,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选项,《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蔡某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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