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20年江苏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信息来了

发布时间:2020-08-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相关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江苏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考试要求与特别提示

(一)江苏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在各考区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点(考场)设立人像比对验证通道,所有应试人员在每次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时,须进行现场拍照和居民身份证扫描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

(二)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无上述证件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为保证计算机使用安全,应试人员不得将饮品带入考试机位。

(四)考试期间,全省所有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和进行无线电监测,并严格场内监考,希望应试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洁身自爱、珍惜前程,诚信参考、抵制作弊,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作出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考试举行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以保证考试安全和人员健康,请应试人员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资格审核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本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提交毕业证书等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报名人员上传电子证件照片具体要求。照片文件要求:格式为jpg、图像规格为宽413像素×高626像素、大小为40KB-100KB。照片拍摄要求:需正规证件照,人像清晰、轮廓分明、比例适当,显露双耳双眉双肩,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饰品或遮挡眼睛的粗框眼镜,不得对图像进行任何修饰,不得使用生活照、大头照、手机自拍照。如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作出审核不予通过处理并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请报名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规范的电子证件照片,保证照片质量,主动配合做好报名审核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具体的现场办理时间和地点,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四)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六)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八)凡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或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各设区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机构咨询。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为:

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6楼,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709室,电话:0510-81822170、81822171

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西区综合楼B129室,电话:0516-80801289

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三楼A31窗口,电话:0519 -86636831、86636821

苏州市:劳动路1053号燃气大厦706室,电话:0512-65125021、65210295

南通市:崇文路2号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631室,电话: 0513-59002216、59002218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振兴学生公寓院内3号楼409室,电话:0518-85318033、85318106

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市政府北楼302室,联系电话:0517-83680216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702室,电话:0515-69083702、86663702

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市司法局203室,电话:0514-87313873

镇江市:檀山路8号镇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楼408室,电话:0511-87055261

泰州市:梅兰东路199号市司法局107室,电话:0523-86197899、0523-86197822

宿迁市:人民大道1号群众大厦708室,电话:0527-84362654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
(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
(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
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A.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
B.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
C.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D.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数额仍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积金
讲解:A、B属于干扰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69条的规定,经 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从1400万公积金提出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只有900万元,少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C正确,D错误。

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
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
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
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解析:
【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详解】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内地法院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院提出申请。诉讼竞合时,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②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仲裁地法院应先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③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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