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诚信备考,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0-01-0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很严重!诚信备考,人人有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小伙伴们分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的具体处理事项,请小伙伴们一定要遵守考试纪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 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大家一定要早做复习准备,早做学习规划,沉着应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

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答案:A
解析:
。行为人李某形式上是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回,实质上是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王某后来的财产损失就是由这一窃取行为所直接导致和决定的。事后李某对王某隐瞒真情,王某向李某交付财物,都从属于前面的窃取行为。虽然后来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欺骗,表面
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如果没有先前的窃取行为,后面的欺骗就无从谈起,所以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仍然是窃取,而不是诈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检察?()

A:人民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
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
D:某地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决
答案:A
解析:
【考点】检察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条),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

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B.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C.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D.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审计机关审计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故A选项正确。第33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故B选项错误。 第34条第3、4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故C选项错误。
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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