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现提醒广大应试人员自觉遵守以下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一、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客观题考试10月17日,主观题考试11月14日)起,每日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试报名地司法局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
10月21日至10月30日,11月23日至11月27日,应试人员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同上)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并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
二、请应试人员考前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应试人员考前应尽量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赴考点出行时,乘坐公共交通的,需加强自我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与疑似人员近距离接触。途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注意选择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
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码(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和健康筛查,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考前14天内,“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以及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但无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以下简称相关症状)的人员,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有相关症状的人员,须在我区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日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有国(境)外旅居史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可以进入考点。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进入临时隔离场所短暂休息,经再次检测正常的,可以进入考点;仍然显示异常的,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医疗小组评估可以参加考试,但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考生签字确认,进入专用隔离考场考试。体温≥37.3℃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除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应试人员考前入场和考后离场阶段,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入场和散场时要按考务人员的指引有序进入和离开,保持间距1米以上,不得造成人员聚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
五、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六、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时,要认真阅读并签订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的视为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一步疫情防控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王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县公安局与赵某形成了平权性法律关系
C.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D.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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