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司法考试资格授予和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2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那么你清楚司法考试资格授予和管理的要求吗?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资格授予和管理
1、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违纪处理
1、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2、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
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D:管制的怀孕妇女
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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