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司法考试资格授予和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2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那么你清楚司法考试资格授予和管理的要求吗?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资格授予和管理

1、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违纪处理

1、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2、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
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考点】技术秘密;合同的无效;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据此,本题中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甲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乙公司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C项正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D项错误。

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D:管制的怀孕妇女
答案:D
解析: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

张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有管辖权的机关是:()

A.甲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其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按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本题中,乙地、丙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地是违法行为结果地,所以,三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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