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A选项,《刑法》第39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客观要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应当履行职责、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导致重大损失,就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过失,因此A项错误,符合题意,为当选项。

B项:此种情形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甲的客观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既遂,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应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B选项正确。

C项:此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是甲投放含毒肉块的行为而是由拔刀刺杀行为,但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是其他结果,D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A项:不作为犯的构成有三个要件:首先行为人有救助义务,其次,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最后,行为人履行义务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项的情形中,行为人有履行义务,但行为人履行义务已经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说法错误。

B项:行为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若行为人履行义务有可能避免伤者的死亡,甲有救助义务、有条件履行义务且其救助行为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甲不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项:甲带邻居的小孩出门,对小孩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即小孩遇到危险时有救助的义务,在C项的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项:甲的职责是看护仓库,在起火尚能够扑救时,甲有履行义务的条件,但甲不履行义务反而逃跑,成立不作为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
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
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答案:C,D
解析: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选项A中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选项B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选项C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选项D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

甲、乙、丙三人合伙,起字号为“路边油条铺”,油条铺共有资产5万元,欠丁款项7万元;乙、丙无资产,甲仍有个人资产2万元,甲欠戊个人债务2万元。此时,债务应如何清偿?
A.先还丁 B.先还戊
C.丁、戊平均受偿 D.由甲决定先还丁或戊

答案:B
解析: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学原理,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多数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受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受偿,即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重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较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在《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的清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故本题选项为B。

赵某是一民营企业主,在该企业经营的两年之内,赵某采取不法手段共偷逃应缴税款达90多万元,占其应缴税额的30%。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但赵某拒绝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丁作人员上门征缴时纠集数名员工殴打税务人员,造成税务人员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对赵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以逃税罪一罪处罚
B.以逃税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以逃税罪和抗税罪数罪并罚
D.偷税行为和抗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和我国刑法相关的转化犯的规定。赵某在偷逃税款后,拒不缴纳,构成逃税罪。暴力抗税致人重伤,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在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处断,即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对赵某应当按照逃税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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