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

AB项:按照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解释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所作出的解释,该解释有普遍约束力;非正式解释又称为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法学学者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题中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为有权解释,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此项正确。

D项:文理解释是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语言文字来说明其含义。题中解释是给刑法中的信用卡进行定义,为文理解释,此项正确。

2.“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

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

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

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

【答案】ABD

【解析】

AB项考查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继受和延续,A项正确,而国内法与国际法并不为不同历史类型,因此不可以继承,B项正确。

CD项考查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一时代内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既体现了时间关系,又体现了空间关系,其对象包括外国法、国际法、国际惯例等等,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3.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答案】ABC

【解析】

ABC项考查法的作用。A项:是对法的局限性的阐述,说法正确。

B项:正因为法存在着局限性,因此应及时予以立法保护,此项正确。

C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法律等正式渊源暂未规定的问题,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此项正确。

D项考查法的特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非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此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有关宪法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和直接性
B、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侨居在外的华侨也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
C、宪法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适用上虽然存在差异,也并不代表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在有些地方没效力
D、在宪法和条约的关系上,我国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
答案:D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


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


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


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共用题干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

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
【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
【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B.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C.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中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8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及《行诉解释》上有相应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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