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答案】A

【考点】《法经》、《北齐律》、《宋刑统》、《大明会典》

【解析】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B项错误。《北齐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方面均有创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而非《北魏律》,B项错误。

C项错误,《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项错误。《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是以《唐六典》为渊源,而不是以《元典章》为渊源。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B

【考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解析】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条文可知,《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知,CD项说法错误。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2016年)

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
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
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对纠纷的解决、对权益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故8项“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表述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故C项应选。在法治社会,以德治国并不要求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答案:A
解析:
《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
《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

周某后被确定为贩卖毒品,区公安分局在2015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周某,2015年3月10日县检察院批捕,2015年6月10日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不服上诉,2015年7月1日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2015年8月1日,市中院再审发现案发时周某为精神病人,于是再审改判无罪,将其释放。周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B.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C.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D.周某不应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考生在应试时要区分“有罪”、“没罪”和“免罪”不同的情形,因为对于不同情形,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本题周某为精神病人,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1)“免罪”的含义。 《国家赔偿法》当中“免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人: 第一类免罪对象是刑法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被认为是免罪,因为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类人事实上从违法性要件上是构成违法的,他们的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从主观有责性要件上这两类人没有意识辨知能力,故而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免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的免罪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被告人死亡、特赦、自诉案件未起诉等法定原因,国家最终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也被归类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2)“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和“无罪”在赔偿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于“无罪”的人,“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而精神病人、特赦等“免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句话说,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 本题2015年7月1日市中院的判决是赔后不赔前的“前”、“后”界限点,2015年7月1日之前的羁押不予赔偿,而市中院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所以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没有被实际羁押,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本题答案为D选项。假设二审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的话,那么本题赔偿范围就是从二审到再审之间的实际羁押期间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中,哪个是错误的?
A.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因路途特别遥远、 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D.经人民法院许可,有些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答案:B
解析:
。《证据规定》第5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据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所以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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