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宪法规范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宪法规范的分类

由宪法规范广泛性特点所决定,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规范进行分类。根据宪法规范性质与调整形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类规范从宏观角度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如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反映宪法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这类规范虽数量不多,但产生的影响较大。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禁止性规范有时还表现为对某种行为的要求规范,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2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权利性的规范占很大的比重。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类义务在宪法中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在宪法运行中,权利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特定的宪法规范既是对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特定国家行为的一种限制。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程序等,宪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合营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经董事会会议2/3多数通过,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一样,在组织形式上有较大的自主权,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C: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营企业。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该法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该法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法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D项。

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1份月饼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农历2000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 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 甲得解除合同
B.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须推迟1个月 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
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 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
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 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甲从某汽车销售商乙处购买一辆汽车,但是买后3个月车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甲找到销售商后,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甲为此愤愤不平。一日,甲用一辆牛车拖着自己在乙处购买的汽车绕着其所在的城市环行,并在牛车上写道、“乙家的汽车都是这样行驶的”,导致乙家的汽车生意非常冷清,而使得该城市的另一家汽车销售商丙的生意大增。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影响
D.丙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排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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