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一)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 违反合同时适于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 ,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防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防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 - ,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
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 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 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 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规,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 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 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 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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