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

发布时间:2021-02-25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二、适用公约的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括下列内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原则,依(a)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的,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三、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公约》第2条规定以下合同不适用于该公约: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2.《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①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②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上述这两项不适用反映了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国际销售,而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下列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


A.甲公司与其单位所有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甲公司与其单位新任总经理约定、终生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
C.王五是一名普通员工,但掌握了甲公司的某项秘密技术,甲公司与王五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去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工作,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王五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
D.赵六是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与赵六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自己办企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赵六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

答案:C,D
解析:
CD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A项错误。
《劳动合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C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当选。

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具有下列哪些特点:()

A:依赖性,间接证据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有证明力
B:关联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
C: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必须相互一致,排除了其他的可能
D:传来性,间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之中的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特点。详解: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是因为与犯罪事实存在间接的联系而名之,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故本题应选A、B、C。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答案:B
解析:
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

共用题干

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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