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所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属构成要件范畴,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例】乙之死亡是否因甲之投毒;乙之身体受侵害是否因食用甲公司制造的汽水;乙之流产是否因目睹甲撞死其爱犬。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责任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形式和大小。

【例】甲驾车撞伤乙,乙支出医药费,期间无法工作,住院期间感染传染病,家中财物被盗,家中兰花因无人照料枯死。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步骤构成,首先审查条件关系,如果条件关系存在,则进一步审查条件的相当性。

1)条件关系

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检验方式为“若无,则不”(But—for)。意在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

【例】若无甲之下毒,则必无乙之死亡(作为);若非医生迟不开刀,则必无乙之死亡(不作为)。两者之间即具有条件关系。

【例】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父向甲请求赔偿对乙支出的生前抚养费。生前支出抚养费,非因乙之死亡所致,应无条件关系。

【例】原告的遗产管理人认为医生因过失未能诊断原告系砒霜中毒,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医生纵为正确的针对,因原告病情严重,亦不能救治。则无条件关系。

【例】某医院雇请杜某为医师,对就诊病患知悉其患有心脏病,未为适时处理,致其死亡。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率极高,虽经适当治疗,亦不一定有存活希望;但并不是说,即使经过适当治疗,仍然毫无存活之希望,故如及时适当治疗,仍有存活之可能。故存在条件关系。

2)相当性

条件关系要件,只是肯定某一原因事实系某种结果的条件,但仅此尚不足使加害人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相当性规则旨在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限侵权责任的范围,其不仅是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政策工具,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价值判断。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则具有相当性。“通常足生此种损害”,是指行为人之行为,依一般人之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可能性的,可认为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完整的判断标准:

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种损害,为无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不能认为不符合“通常足生此种损害”的相当性要求。加害人不得主张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如蛋壳般的头盖骨,而不负侵权责任。此即“蛋壳头盖骨”理论。至于受害人知道自己的特殊体质而不加任何防范,可以考虑被害人是否对损害发生与有过失。

2.多数因果关系

1)聚合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均足以侵害他人权益,称为聚合因果关系或累积性因果关系。此时,并不适用“若无,则不”判断标准,但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

【例】甲、乙同时持火把扔至油库,引起爆破,致丙屋烧毁。属于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

2)共同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不足以侵害他人权益,但其共同作用发生损害之结果。此时,不适用相当性规则,但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也称“多因一果”。

【例】甲、乙对丙下毒,个别的分量,不足致丙死亡,但其共同作用而发生丙死亡之结果。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3)择一的因果关系

数人中一人的个别行为足以侵害他人权益,但不知何人所为。虽称为择一因果关系,实则系证明问题,为保护受害人而减轻举证责任,仍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

【例】甲、乙狩猎开枪,其中一弹击中丙,但不知何人所射。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4)假设因果关系

某种损害已经因A行为而发生,但如果没有A行为,损害的全部或一部也会因B原因事实而发生,前者为真正原因,后者为假设因果关系。真正原因行为和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假设原因行为和损害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因为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原因力。但假设原因行为对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可以产生影响。

【例】甲驾车撞死乙,而医生证明乙罹患绝症,三个月内必将死亡。

【例】甲毁坏乙所有的房屋落地窗,半小时后地震,该屋全毁。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过错存在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法律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过错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过错的存在。

首先,过错是对主观状态的考察,不同于行为本身。某甲违反交通法规致某乙受伤。甲有违反交通法规之行为,属于行为具违法性,而过错考察的是甲违反交通法规时的主观状态。

其次,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行为是在主观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如某人点着火把往另一人的房屋上扔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1.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典型的应当受到制裁的心理状态。刑法中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分类在民法上无意义。

2.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在本质上属怠于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能够避免而未避免。

对过失的非难主要是基于“应当注意”或“必要注意”。对侵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就构成了应当注意的条件。

刑法在于行使公权力,对犯罪者加以处罚,其对过失的认定,应采主观说或折衷说;侵权法在于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采客观的标准。过失客观化,强调采取客观化的统一标准来设置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使得过失的有无之认定标准趋于统一。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标准,则违反该标准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失。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相应的诊疗规程,对此违反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如果不存在明确的行为标准,则以“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是否有过失。即法律拟制一个相同职业阶层或相同认知能力的理性人,其在相同情形下所应当达到的标准。

【典型真题】

1.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答案:C

2.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A.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权的性质、种类及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等静态因素
B.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过程和方式等
C.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主体的建制、组织原则和活动形式等。世界上主要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和制衡立法体制三种类型
D.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单一制立法体制
答案:D
解析:
D选项错误。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谎报军情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体是非军人
B.假传军令罪所假传的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而隐瞒军情罪所隐瞒的是下级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C.据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命令的下达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命令传递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命令的执行者
D.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而向敌人缴械投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刑法》第422条、第423条。

共用题干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对于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下列有关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
B、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C、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D、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不能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
答案:B,C
解析:
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


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 )。

A.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全体发起人承担按份责任
C.全体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全体认股人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A
解析:
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