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基础理论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人基础理论,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1)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或中间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捐助法人

是指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裁定延期执行
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
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
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

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
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
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
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
答案:B
解析: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本题答案:B。

在家家福超市离纳税期限还有1个月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有逃避纳税的行为。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家家福超市在15天内,缴纳应缴税款;但在此限期内又发现家家福超市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便责成家家福超市提供纳税担保。家家福超市不能提供。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该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拍卖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查封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答案:A,D
解析:
A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A、D项:在确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

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B:诉讼费用的缓交
C:撤销仲裁裁决
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
答案:B,D
解析:
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