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分割问题

在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判决。一般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的方法。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的具体分割规则

1.有价证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可以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财产。

5.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名义人予以补偿。

6.所有权欠缺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所有权以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7.房屋修缮增值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离婚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9.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方父母单位的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0.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付部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未分割的遗产继承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离婚后的具体分割规则

1.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典型真题】

1.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D

2.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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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7年)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选项A中的乙不构成侵权,选项B中的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犯。
选项C.D错误,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选项C.D中的戊和庚均属对他人健康权的侵犯,而非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

张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公司无权拒绝张某查阅会计账簿
C: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所以A选项不正确。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即可,并不会对股东造成损害,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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