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1)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一起来看看吧!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

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他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如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内容属于目的意思。欠缺目的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乙既没有目的意思,也没有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2.法效意思

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价金所有权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属于效果意思。欠缺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例】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一般都因欠缺法效意思而不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如甲请求搭乘乙的顺风车,乙同意,此时存在目的意思,也有表示行为,但乙欠缺法效意思。

【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的表示行为包含有目的意思,但无法效意思,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3.表示行为

是指当事人要将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如买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告诉对方的行为,属于表示行为。表示行为首先须为表意人有意识的行为,其次必须能够为外界客观理解。

如果某人在睡眠状态下、麻醉状态下作出的表示,或者身体被外力强制控制下进行的签名、按手印等就不属于行为的范畴,也不属于意思表示。如果是对心理施加压力,行为人受到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表示,仍然属于有意识的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但其得被撤销。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包括:

1)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

(2)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包括: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的沉默视为拒绝追认;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人有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邀约、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代理权授予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有传递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一般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2.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定合同。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或经使者传达而订立的合同。

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称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表意人再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内容是表意人必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因其无相对人,无需考虑其是否已经到达相对人或是否为其了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拘束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首先,其必须向相对人实施;其次,相对人必须有受领能力,即能够独立有效地接受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能力。受领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了解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立法采“折中主义”解释原则,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作不同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1.通常理解解释。首先按照文本本来的含义进行解释,且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解释。该合理人既可以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以是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

2.目的解释。又称探求真意解释,包括当事人主观意图及客观合理意图两层含义。首先必须明确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的意图在主观上不明确,应当确定客观的意图,其解释将尽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关系等各因素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4.习惯解释。考虑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惯行表意方式,包括语言习惯和诸如交易习惯、支付习惯等推定习惯。当然这些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5.依诚信原则或其他民法原则解释。前几种方法有严格的顺序,首先应依通常理解解释,其次目的解释,复次体系解释,最后依习惯解释。但诚信及其他民法原则的解释方法,没有顺序的限制。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解析: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以,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不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B选项错误。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服务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C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所以,D选项正确。

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答案:A
解析: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 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答案:
解析: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详解】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予以规定的,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刑法》第238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显然这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了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构成结果加重犯必须要求刑法就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就“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的情形,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可以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适用第238条第2款的法定刑,必须以行为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侮辱情节属于基本犯罪行为,依然适用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定量刑情节。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产生伤害或者杀人故意,出现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情形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因为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当拘禁行为成立时,犯罪就已经既遂,另行起意伤害或者杀害的,侵害了被害人的另一法益,应当成立新罪,也就是说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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