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不同而有差异。构成侵权行为,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故属于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范畴;不构成侵权行为,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故属于行为自由的范畴。

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之构成要件同上,只是受害人无需就“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首先负举证责任,而是由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由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了举证证明,则举证责任又会转移给受害人,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有过错继续举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

3)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注意: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之情形。

以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构成为例,详述各构成要件:

一、违法加害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性。

1.加害行为

行为系指受意思支配的人的活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行为,如六岁孩童投石伤人。不受意思支配、无意识的举止动作,则不属于行为,如梦中骂人、驾车时因中风肇事、受药物控制或催眠而毁损物品。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得为直接或间接。如甲医生对乙妇输血,血液中含有病毒(直接侵害);乙妇怀孕后,再传染给胎儿丙,侵害虽属间接,亦得以成立侵权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又称积极行为,是指有所而为。如手术开刀、刊物出版等。侵权之作为,是指违反不作为义务而有所为。

不作为,又称消极行为,指有所不为。如亲友被绑架而坐视不报警,孩童溺水而不施加援手。侵权之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而有所不为。即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有以下情形:

1)基于合同约定。如保姆见婴儿吞食玩具未予阻止,既属于违约,也构成不作为侵权。

2)基于法律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与教养,源自监护人之法定权利与职责。

3)基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其一,因自己行为产生风险而有防范义务:如某甲将邻居7岁之孩童乙带往公园游玩,即负有保护乙人身安全的义务;驾车撞人,纵无过失亦应将伤者送医救治。

其二,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如寺庙开放的佛塔楼梯有缺陷时应尽必要警告或照明。

其三,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义务:如商场应维护安全门不被阻塞。

2.违法性

有人主张,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再要求违法性要件。但我们认为仍然需要行为具有违法性。加害行为之所以被法律非难而具有违法性,是因为其肇致对权利侵害之“结果”。惟违法性在例外情形得因某种事由而阻却(违法阻却事由)。作为违法性评价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侵害结果本身,侵害结果不是违法性评断的对象。原告只须证明权利受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就违法阻却事由负举证责任。

二、损害

损害,是指民事权益所遭受的不利益。不利益,是指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

狭义的损害,是指损害赔偿所针对的损害,需要通过损害赔偿方式救济;广义的损害,是指受害人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不利益状态,除包括狭义损害之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所针对的侵害、消除危险针对的危险、排除妨害针对的妨害、返还财产针对的侵占等。

损害可以因侵害权利或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产生。前者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基于债的相对性,一般认为侵犯债权不构成侵权。后者如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占有等。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得以金钱加以计算的的经济上的损失。如医疗费支出、抚养费、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值减少或修缮费用等。财产损害可因侵害财产或财产权益而产生;可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而产生;可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身权益而产生。非财产损害是指无法用金钱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包括自然人的死亡或者伤残、对其他人身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以及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量,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有的仅受财产上损害,如汽车被碰伤;有的仅受精神上损害,如隐私被曝光;有的同时具备财产和非财产上损害,如毁人脸容。

2.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

损害与损失:损害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现时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现实损害),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损失是损害的一种形式,仅指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上的损害。

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者现有财产的减损,即不该减少而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少,该增加而未增加。

【例】《侵权责任法》第16条前段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为直接损失;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间接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又称纯粹财产上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经济上的不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又被称为继发( 嗣后) 经济损失,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发生于初始经济损失之后,与初始经济损失间存在财产和人身权利上的联系性。主要区别在于损失是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如果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那么此后发生的损失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反之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例】侵权致人死亡、受伤或者致残时,应赔偿丧葬费、护理人员的各种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这些情形下,发生损害的是人身损害直接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其受侵害的利益形态是纯粹经济利益。

【例】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因过错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公证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受害人因信赖被告向其提供的分析报告而做了某项投资,此后事实表明该分析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受害人的该项投资发生了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为实际损失,但因受害人自身的财产或者人身并未受到被告的侵害,该损失同样为纯粹经济损失。

【例】其他明确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定之情形:比如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的责任,等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B.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D.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不得委托他人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受理和程序。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行诉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参见《行诉解释》第128~132条。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与宪法或法律不相一致?()

A、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某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变通规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犯罪与刑罚
D、国务院改变某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答案:C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包括法律,所以A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变通规定,B项正确。《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与刑罚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第9条进一步规定,有关犯罪与刑罚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C项错误。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领导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所以D项正确。

甲企业于2014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4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取回权。只有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则在标的物到达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其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丙知晓审判员丁和甲之间有师生关系,法院的院长也知道书记员戊是乙的姐夫,那么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并未自行回避,丙并没有提出回避,视为放弃提出回避申请,所以审判员丁可以继续参与审理
B.丁并未自行回避,丙并没有提出回避,院长可以决定其回避
C.戊并未自行回避,可以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
D.戊并未自行回避,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其州避
答案: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因此,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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