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行纪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的贸易行为,如代购、代销或者寄售商品,证券经纪行为,期货经纪行为,委托拍卖行为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行为,相应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行承担。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不披露委托人的存在,更不公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例】甲电器公司委托乙销售公司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乙收取代销费。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从事受托行为获得的利益均应归属于委托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亲自完成受托事务、遵循委托人指示等。
二者的区别:
(1)受托人的资格要求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无此要求。
(2)处理事务的名义及权利义务的归属不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因此该事务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己享有和承担;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事务。
(3)处理事务必要费用承担不同。行纪合同处理事务的必要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委托合同中处理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介入权不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自买或自卖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5)是否有偿不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时为无偿合同。
(6)受托人是否享有留置权不同。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不享有留置权。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接受指示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妥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3.承担行纪费用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损害赔偿责任。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报酬请求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典型真题】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D.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
B.甲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C.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西游记》剧组的著作权
D.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孙猴子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
讲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 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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