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动产质权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动产质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力。

1.流质契约条款之禁止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契约禁止之例外:因典当而发生的营业质权允许小金额流质的存在。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对于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应当予以变价,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退还给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对于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绝当物,典当行可直接取得其所有权,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自己没有处分权的动产出质时,善意的质权人如果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则其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这里的善意,是指质权人在取得质权时是善意的,即不知且不应知道出质人无处分该质物的权利。至于在设定质权之后行使质权之前,是否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则在所不问。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动产质权的效力只应及于移转占有的从物,如果从物并未随同主物移交给质权人,则质权的效力不及于该从物。

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

3)代位物。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所获取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3.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即使质物的所有权已经由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占有权,并有权拒绝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质物的请求。如果质物被侵夺、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质权人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收取孳息。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只是有权收取孳息,并将其作为质权的客体,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如果孳息为金钱,在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之后,质权人可直接将其用于清偿债务;如果孳息为其他物,则须按照质权的实现程序来清偿。

3)转质。此处略,见后文详述。

4)质权的处分权。质权人可以将质权随同主债权一起转让给他人,但一般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质物价值恢复请求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首先,要求质物的价值减少是因为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其次,可能导致质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再次,需要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质权人将质押的油画置于阴冷潮湿的地下室,导致画作发霉腐烂。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即使没有造成质物的损害,也很可能降低质物的价值,并使质权人获得不当得利,此时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另外,擅自使用也构成违约,出质人也可以要求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应向有受领权的人返还,包括出质人或出质人指定或委托的受领人,即使出质人不是所有人,质权人也有义务向其返还。

5.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质物的处分权。出质人有权允许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如同意质权人转质;也可以设立动产质权之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

2)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如果提前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出质人只能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提存的费用,一般认为应由质权人承担。

3)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出质人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是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质人是债权人,主债务人是债务人。

5)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迟延履行的抗辩、消灭时效的抗辩等。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出质人仍然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6)损害赔偿义务。质物本身具有瑕疵,造成质权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7)支付必要保管费用的义务。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对于非必要费用,除经出质人同意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外,出质人不负返还义务。

三、转质

转质可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既适用于动产质权,也适用于权利质权。《物权法》间接承认了承诺转质,同时也没有严格禁止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而转质,是转质权人知道质权人将其享有质权的质物出质给自己。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后,质权人所为的转质。其实质是质物所有人同意以自己的财产为原质权人提供担保,从而同意在质物上设定一个新质权。亦即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的质押处分权授予了质权人。

四、质权的实现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并未规定质权的时效,只是规定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以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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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
(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答案:
解析: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也承担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作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保险的保险金支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可以确认丙公司需要对甲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旅行社委托丙公司将甲运至沙漠,属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乙旅行社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行社对甲的死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入乙旅行社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丙公司也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乙旅行社、丙公司都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A、B项: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乙旅行社、丙公司都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故A、B两项正确。
C、D项: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丁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题目中并未说明有此种情形,故C、D两项错误。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 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 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 许可证。2003年11月r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 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
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 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 于百乐公司的救济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B.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 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D.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37条,《行诉法解释》第 12条,《行政复议法》第30条。

下列事项中,哪些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B、营业地分别位于两个缔约国的甲、乙两公司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C、第三方可能对货物提出的权利和要求
D、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的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A项属于所有权转移问题(注意:公约涉及风险转移问题,但风险转移不等同于所有权转移),B项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D项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上述三项都属于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而C项第三方权利,公约对之有明确规定,故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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