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用人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用人者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自有员工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并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所有损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该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否则无替代责任问题。

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以执行工作任务的表现形态进行判断,如果行为表现为与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可以认定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若其工作人员因履行公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则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若为国家机关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因该行为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规定,立法者倾向于限制。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双方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第54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法》第43条)。

【典型真题】

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特点是员工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机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用工单位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再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时,劳务派遣单位才进行赔偿。劳务派遣单位也并不承担完全补充责任,而是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工单位全部赔偿后,应当允许用工单位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机构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二、个人劳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1)劳务关系由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劳务关系可以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本条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纠纷的,适用第34条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关系发生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

3)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对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社会保险。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职工处分。

5)劳务关系中,报酬双方协定,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提供个人劳务致他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仅对劳务提供者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则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例】保姆周末休息外出游玩,骑自行车撞伤他人。属于保姆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进行追偿?应允许向有过错的劳务提供者追偿。

【例】王某请小时工来家里擦玻璃,告知其干活前要把花盆从阳台挪开,小时工未听王某指示,未挪花盆,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砸裂楼下停放的汽车的挡风玻璃。

3.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致自身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3)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个人劳务责任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承揽合同中劳动者交付的是劳动结果,而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交付的是劳动本身。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甲与家电维修公司乙签订上门安装空调服务合同,安装人员丙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工具掉落,砸伤行人。甲与家电维修公司乙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应由承揽人承担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责任,安装人员丙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故对丙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第34条的用人单位责任。

三、帮工人责任

1.帮工人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被帮工人的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典型真题】

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 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包庇罪
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
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D: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法院应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可以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该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即包括A、B、C三项。D项恰恰是排除的情况。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5年)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
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
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
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