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流程

发布时间:2021-04-16


大家注意啦!在繁忙的备考中分点时间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流程的相关事项。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为大家详细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合格:

A证取得标准:客观题180+,主观题108+

c证取得标准:

①客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主观题 放宽线~108

②客观题 180+,主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

③客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主观题 108+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司法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申请人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需要现场查验,查验完毕后当场退还;

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申领时还需要提交报名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学历证明原件)、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三、每年材料会有不同,请以当年申领地司法厅公告为准。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5、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司法部书面通知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免收工本费);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代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职业考试2021年的证书领取流程,学习中固然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科学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时间,相信大家一定能顺利通过考试,一起加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题21分)


案情: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本题21分)



1.


(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樊某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2.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3.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详解】


1.本案对三名共犯判处了不同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该规定说明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对杨某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规定说明了对董某应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该解释第430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虽然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 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仅有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而无其他上诉或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本应生效,但是根据该解释第344条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和该解释第345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针对董某和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


4.《刑事诉讼法》第25 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 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定继续执行死刑。”



据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预备会议。十一届全国 人大代表共2978人。截至3月3日,已经报到的代表 2946人。出席预备会议的代表272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A.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589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1817名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

B.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的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298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1490名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C.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D.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对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答案:A
解析:
。考查全国人大的职权。

若该建设工程竣工且经验收质量合格,但江山房地产公司拒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知建设工程已经部分抵押给银行,且部分房屋已经全款出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若江山房地产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宏达建筑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宏达建筑公司无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宏达建筑公司可以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C.宏达建筑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仅能就该建设工程中不涉及出卖给业主的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
D.宏达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答案:B,C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1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购买者,但优先于该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故C选项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D选项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B、C。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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