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章节练习(2021-05-04)

发布时间:2021-05-04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Ⅱ》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某人民团体拥有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栋占地1000平方米。2019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该人民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该人民团体201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单选题】

A.3750

B.11250

C.12500

D.15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人民团体自用的办公楼占地免税,用于对外出租、经营的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人民团体201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12=11250(元)。

2、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最低税额与最高税额的差距为20倍

B.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C.市政街道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D.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E.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最低税额与最高税额的差距为10倍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经批准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选项E: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最低税额与最高税额的差距为20倍。

3、某供水运营管理单位2015年占用土地100000平方米,房产原值10000万元。全年供水量为16亿万立方米,其中向农村居民年供水量为4亿万立方米,该供水运营单位所在地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2015年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 )万元。【单选题】

A.100

B.94.5

C.31.5

D.12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对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其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0×3×(16-4)÷16÷10000=2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10000×(1-20%)×1.2%×(16-4)÷16=72(万元),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22.5+72=94.5(万元)

4、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甲企业使用其中的60%,乙企业使用其中的40%。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乙企业在2019年1月份新征用非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2019年甲、乙企业各自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选题】

A.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

B.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27000元

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6000元

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企业应纳税额=10000×60%×4=24000(元)乙企业应纳税额=10000×40%×4+6000×2×11÷12=27000(元)

5、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多选题】

A.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平均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农村的乡办工厂占用的土地,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港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经营用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占用的比例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公司是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甲拟向丁转让其股权,A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甲不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丁
B.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C.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但是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但是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答案: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 ”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D.裁定解散合伙
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
第1项诉讼请求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是无效的,而第2项诉讼请求的李海仍然是合伙人。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知识点】 其他章节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转让收入30000万元;2016年5月1日后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含税收入50000万元。该项目已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房地产公司对A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 )万元。

A.80000.00
B.76190.48
C.77619.05
D.75045.05
答案:C
解析: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50000÷(1+5%)=7761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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