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基础练习题(5)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的基础练习题,快来看看吧!

1.《物权法》明确了(  )等内容。

A.登记机构的职责

B.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C.登记的机关和权利类型

D.异议登记

E.预告登记

【答案】ADE

【解析】1986年《土地管理法》,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登记的机关和权利类型;2007年《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内容。

2.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  )。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B.集体土地所有权

C.集体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答案】ABCE

【解析】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

③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需要登记即可获得。

3.土地登记可以产生下列(  )效力。

A.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公信力

B.对第三人产生公示力

C.一旦经过登记就不得变动

D.经过登记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E.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答案】ABE

【解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登记的效果做了如下规定:

①在当事人之问具有公信力,不问其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无效的原因;

②对于第三人而言,不问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发生绝对不可忽视的效力,即公示力;

③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过登记的土地权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登记、变更登记等进行变更。只有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经过登记后,个人只是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4.下列物权的变动不需要经过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有(  )。

A.通过司法裁判发生的物权变动

B.通过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

D.地役权的取得

E.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司法裁判、继承等特殊情形下发生的物权变动;

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登记才生效。

5.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采取属地登记原则

B.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C.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D.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

E.我国对于土地和房产实行统一登记

【答案】ABC

【解析】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我国并未实现土地和房产的统一登记,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行政公开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情报公开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B.行政公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和了解
C.表明身份是行政公开的一种体现
D.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答案:B
解析: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者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E.女方重病期间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一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  )。

A.土地使用权
B.相邻权
C.地上权
D.地役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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