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B.应制作现场笔录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答案】A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A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B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C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D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 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 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 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议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支付赔偿为前提
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但代位权不是。而 且委付与代位权的行使在适用上也是有所区别的。区 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 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 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 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 (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 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3)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 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
(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 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 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 利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 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 其他义务。
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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