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模拟试题(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

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

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考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答案】ACD

【解析】《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意味着,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决策,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则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改革决策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政策或党的政策。题干中,中央决策先行、立法随后跟进,其实质是根据党的政策变化及时修改法律,体现了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性,表明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通过法定程序将涉及重大改革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决定》强调,“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这正是由于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高度统一,政策与法律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A项正确,当选。

《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指立法可以适度超前于社会,在科学预测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法律尽管以社会为基础,却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发展。因此立法不仅可以“亡羊补牢”,还能够“曲突徙薪”,后者体现了更高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B项错误,不当选。

《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因此,“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这一突出地位和重大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就表现为对提高立法质量的着重强调。正如《决定》所言,当前“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这正是立法质量不高的具体表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C项正确,当选。

《决定》强调,立法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从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一胎化”的具体措施已不再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体现了法治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创立大会的职权。 A、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因而,A、D选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并不需要经过创立大会审核,B选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C选项错误。

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答案:C
解析: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材料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摘自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材料二: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摘自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谈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义。

答案:
解析:
一、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国理政制度体系的总称,国家治理能力是一国治理体系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和实现目标的一种水平和能力,具体包括执政党的执政能力、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公民和社会的有序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主体以人的最大解放、人权的最大实现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最大目标,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法治规则的有效运用,让现代化成果惠及民众,实现国家的有效有序治理。由于法治所具有的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及其相对于人治在国家治理上的优势,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再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改革路径。最新的《宪法修正案》设专节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并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是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成果。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监督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的修改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确保了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改革改变了行政监察和党内监督不协调的问题,是为了有效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证党纪国法得到一体遵循。不仅行政机关,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三、国家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论是通过立法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还是通过行政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通过司法对社会争议进行解决,稳定规范性预期,都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权力的滥用必定会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可以从以下方面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1)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得到落实;
(2)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建设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推进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惩治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4)依法化解纠纷,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5)坚持依法执政,纠正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等行为;
(6)促使党员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共用题干

下列属于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有、()
A、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完成地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D、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


【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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