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
【考点】人身自由
【解析】
A项正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项错误。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但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D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解析】
A项错误。《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可见,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并不包括作出决议,更不能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
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可见,只有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任命。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所说“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错误。
C项错误。《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任务完成即撤销。而《宪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6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不相同。
D项正确。《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可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D项说法正确。
3.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BC错误,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学生甲的观点③和学生乙的观点①
C、学生甲的观点②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D、学生甲的观点①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
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项,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仍然有因果力。此处的“必然或者通常”是指一般人的认识或者行为人的特别认识。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辗轧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D项,甲向乙的茶水投毒,具有致使乙死亡的高度危险,但是中毒之后一般人都不会选择自杀,被害人选择自杀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
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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