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

【考点】人身自由

【解析】

A项正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项错误。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但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D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解析】

A项错误。《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可见,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并不包括作出决议,更不能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

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可见,只有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任命。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所说“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错误。

C项错误。《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任务完成即撤销。而《宪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6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不相同。

D项正确。《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可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D项说法正确。

3.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BC错误,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适用的目标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①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②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③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武断性和恣意性的多少并不影响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②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对于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哪个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观点①和观点②
B、学生甲的观点③和学生乙的观点①
C、学生甲的观点②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D、学生甲的观点①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答案:D
解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theformalruleof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thesubstantialruleoflaw)的要求。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甲的观点①是正确的,而学生乙的观点①则是错误的。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学生甲的观点②的错误在于其表述的并非是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而是二者不同的方面。学生甲的观点③与学生乙的观点②则是正确的。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 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
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
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项,依照客观归责理论,甲对乙进行伤害,警察出现之时乙并没有死亡,可以确定甲是伤害行为不是杀人行为,且受伤的乙被警察送往医院的途中,属于进入特殊第三人责任领域,甲对于乙后续的治疗过程已经没有支配力,不能将乙长期得不到治疗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故A项错误。
B项,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仍然有因果力。此处的“必然或者通常”是指一般人的认识或者行为人的特别认识。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辗轧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D项,甲向乙的茶水投毒,具有致使乙死亡的高度危险,但是中毒之后一般人都不会选择自杀,被害人选择自杀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髙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高某抄起木棍,打在张某的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些项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
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
答案:A,B,C
解析:
。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依此,题中选项A、B、C均是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前应当审查的内容。而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人民法院都应立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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