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历年真题(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因此,中国签署该条约后,可以批准,也可不批准该条约。

选项B正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选项C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选项D正确。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

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选项B、C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D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费用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答案:B,C
解析:
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 ★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
D.私罪比照公罪从重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治的统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表演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 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C. 使用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表演者的现场表演,经表演者同意即可,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
E. 表演者的权利的保护期均为50年
答案:A,B,C
解析: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前述6项权利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甲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只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而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审理行政处理决定
C: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
D: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未开始、未经过。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原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而不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原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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