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在准备复习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试题及答案,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1.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
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
12.“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C)
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
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
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
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
13.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4.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15.《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的话,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都享有终审权
B、行政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有的法院
C、律政司是香港特区主管刑事检察的机构
D、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 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 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 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 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 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 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 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本案是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 似比较凌乱和复杂,考生应当坚持“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理出头绪。在本案中,买受人 刘某与出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民事纠纷,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考生应当考虑到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就应当想到该规定,而不管后文是否提问)。
1.《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 但随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法院管辖。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 根据该条文但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因此,该仲裁协议 是视为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因此,由仲裁 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确定并对本案进行裁决。
2.《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 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 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
3.《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 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本案中,“在仲裁 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 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这里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委托下 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对此,仍是要在何某委 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另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 本案中再次出现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错误。
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请求 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何某则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 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何某住所地或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 某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5.《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 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认为应重新仲裁的,则应通知仲裁庭,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订后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可知,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原仲裁协议被撤销,且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均 无效,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据原来的协议对该案进行管辖。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 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 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 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 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 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 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 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 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 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 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 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B.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C.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D.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B.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C.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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